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推荐部门同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3.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并承担大数据相关产业园区的筹建或承建工作,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4.申报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015年1-3季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5.申报企业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具备对大数据园区开展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6.申报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面积不小于1000亩,为本地市政府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的重点规划项目,有清晰的大数据产业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并已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 
7.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园区入驻的企业数;服务内容、方式;服务成果、成功案例等。
8.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