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工程实验室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获批组建深圳市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该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已于2016430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且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或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3.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计划在该实验室已有研发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提供支撑。

4.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计划在该平台已有技术服务团队、设备和场地的基础上实施。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上年度专业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

 

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