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

2017.03.02-05.08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

  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我署认定的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条所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在我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外。

 

  本通知所述各类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类;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技术咨询类等。

 

  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通知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所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已经我署备案确认的以为企业提供各类管理咨询服务为主业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条件

 

  企业申请资助的管理咨询项目,应是符合本通知规定,在我署备案并已实施完成,且项目经费已支付并计入成本的管理咨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