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企业上市融资奖励项目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在区上市办完成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股改后1个月内、递交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后15天内、过会后上市前);
4、 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5、 已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申报企业,需在上市挂牌首个交易日或新三板挂牌函批准日起18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