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改制阶段的资助;
(二)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企业,可以申报辅导阶段的资助;
(三)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的企业,可以申报上市资助。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本通知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企业。

